為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事指南,以指導申請者辦理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設立審批事宜。本指南基于2018年相關政策要求編制,具體辦理時請以當地旅游主管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
一、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設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的企業法人。
二、 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傳真機、復印機、2部以上直線固定電話等辦公設備,以及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設備。
- 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 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游"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申請材料
申請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旅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并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1. 《設立旅行社申請書》。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 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4.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5.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履歷表。
6.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7. 企業章程。
8. 旅行社經理、計調等主要管理人員的履歷表、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9. 導游人員的導游證復印件、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勞動合同復印件(滿足不低于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的要求)。
10.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及存款憑證復印件(存款金額: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人民幣)。
注:質量保證金需在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內存入指定銀行。
- 法律、法規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辦理流程
- 咨詢與準備:申請者向擬設立地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咨詢具體辦理要求,并按照本指南準備齊全申請材料。
- 提交申請:申請者向有管轄權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 受理審查:旅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審核與實地核查:旅游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核查。
- 作出決定:
- 符合設立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者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 領取證照:申請者在收到通知后,憑受理通知書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后續事項:領取許可證后,申請者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變更(若已預先核準名稱則設立登記)、稅務登記、開設銀行賬戶等手續,并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五、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申請者補正材料、實地核查及依法聽證所需時間)。
六、 注意事項
- 旅行社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原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登記。
-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本指南所述要求如有變更,以國家及地方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正式通知為準。申請者在辦理前,建議向當地旅游主管部門進行最終確認。
通過遵循本指南,申請者可以系統了解設立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的審批要求與流程,有助于提高辦事效率,順利進入旅游服務市場。